特困失业人员生活补贴
特困失业人员生活补贴
特困失业人员是指其在家庭经济收入中是主要支柱,且年龄偏大、身体较差、再就业困难,女性45岁以上,男性55岁以上的失业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含已领的失业救济金)低于广州市居民生活最低保障线人均240元/月(含需供养的家庭成员),补到人均240元/月,其余额可在失业救济中给予补助。
失业人员家庭其它成员有临时收入的,则按其实际临时收入计算其家庭收入总额之内。
此项困难补助应逐月发给,直至其重新就业或核定失业保险期满为止。
参见:《关于对特困失业职工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穗劳就字[1997]2号)
执行日期:1997年1月30日
农民合同制职工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农村户口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其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在省人民政府未作出规定前可按如下办法及标准执行: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按其失业前十二个月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实际时间每多缴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参见:《对关于不迁户粮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计发的复函》(穗劳社函[2000]296号)
执行日期:200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