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的4个误区,你踩中过几个?

2019-04-08 资讯 云袋里

社保始终是我们在生活、工作中绕不开的话题,那关于社保的哪些知识是错误的?哪些是“误解”?


误区1:试用期可以不给员工缴纳社保

许多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与员工单方面约定“试用期内不交社保,转正后再参保。”似乎合情合理,但实际上却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而试用期员工就已经跟单位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

因此,员工在试用期也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


误区2:员工可以自愿放弃社保

出于对社保的误解,一些员工不愿意购买社保并要求公司将购买社保的钱补贴到他们个人。那么基于让员工满意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考虑,让员工签一份《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书》,是否就没有风险了呢?

不仅有风险,而且这个风险可不是一般的大。《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单方承诺或约定无效,企业不能免责。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保的,该书面承诺与法条相违背,视为无效。

所以,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一旦仲裁不仅要不会补贴,还要为员工正常补缴社保,如果情节严重,还要罚款呢!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呀。


误区3:只有养老保险会累计年限

大家都知道在办理退休时养老保险必须累计缴费满15年,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却常有人不知,除养老保险之外,医疗保险也会累计年限。《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也就是说,只有在办理退休时医保的累计缴费时间满足国家规定年限时,才能持续享受医保报销,一般享受终生医疗报销的条件是:医疗保险累计缴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若退休时没有达到规定年限,可一次性趸足至规定年限。


误区4:社保往前补缴不受限制

1.城镇户籍人员

①城镇户籍人员补缴2011年7月(不含)前的养老保险和外埠城镇户籍人员一次性补缴五年(含)以上的养老保险,需行政部门审批,以审批后的补缴时间进行补缴;

②失业保险企业单位自1999年11月起补缴,事业单位自1999年1月起补缴;

③工伤保险企业自2004年1月起补缴,自收自支、民办非企业及差额事业单位自2006年7月起补缴,全额事业单位自2007年4月起补缴,机关公务员单位自2012年1月起补缴;

④生育保险本市城镇职工自2005年7月起补缴,外埠城镇职工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自2005年7月起补缴,无《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自2012年1月起补缴;

⑤医疗保险自2005年4月起补缴,公疗单位自2012年1月起补缴。

2.农业户籍人员:

①外地农业户籍人员自2011年7月起可以由单位申报补缴养老、失业保险,从2004年9月起可以补缴工伤保险,从2012年1月起可以补缴生育保险,从2005年4月起可以补缴医疗保险。

②本市农业户籍人员自2011年7月起可以由单位申报补缴养老、失业保险,从2004年9月起可以补缴工伤保险,从2005年7月起可以补缴生育保险,从2005年4月起可以补缴医疗保险。

注:社保补缴的具体政策及相关规则,要咨询当地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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