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保|大病职工高额医疗费用可“二次报销”

2020-06-03 社保政策 云袋里

为减轻大病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提高重特大疾病保证水平,北京市医保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的通知》。其中规定,大病职工高额医疗费用可“二次报销”,单位和个人不缴费。


/报销案例/


参保职工老王患有大病,2019年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平安报销,并扣除单位补充医疗平安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基本医疗平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有20万元。


根据城镇职工大病保障规定,那么39525元以上的160475元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证机制进行二次报销其中,5万元以内局部,二次报销60%即基金支付3万元;5万元以上的局部110475元,二次报销70%即基金支付77332.5元;经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共计可减轻该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107332.5元。


目前,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待遇中,门诊报销封顶线2万元,住院报销封顶线50万元。


参保职工在享受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平安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逾越起付标准以上的局部,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2019年起付标准为39525元。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参保人员,均可自动纳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证范围,单位和个人无需额外缴纳医疗平安费。


/大病保证城乡待遇一致/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证和城乡居民大病平安有机衔接,待遇一致。随着起付规范联动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保证起付规范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1.3倍。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平安起付标准为30404元,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证为39525元。


参保职工起付标准以上(不含)局部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60%;超越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上不封顶。


大病保证还将向特困群体倾社保代缴斜一致。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证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农户等困难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分别再提高5个百分点,即5万元(含)以内报销65%,5万元以上局部报销75%


按年度结算,系统自动支付。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证一个年度结算一次,用人单位需提供单位补充医疗平安情况,扣除单位补充医疗平安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自动打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北京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证已于202011日起实施,参保职工2019年度医药费用纳入大病医疗保证报销范围,减轻个人医药费负担1.6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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