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没享受“两保”福利

2016-05-21 社保办理 云袋里

  福清二中张女士、三中陈女士等:我们是1995年分别进入福清二中、福清三中的合同工,从事行政和代课工作,校方未和我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晃10多年过去了,学校的正式员工都参加了养老和医疗保险,工资也都涨了很多,我们这些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工却从没有享受过医保、社保等福利。希望报社帮我们向有关部门反映和咨询,我们能参加社保和医保吗?需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劳动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福清二中张女士、三中陈女士等,实际上已和所在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享受社会保险。张女士等首先应向学校了解参保情况,确定学校是否已经帮她们办理了社保,如果没有,可向校方提出参保要求,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另外,当年学校没有与张女士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们建议双方应在协商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福清市劳动监察大队:条件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教职员工,学校会统一在医保部门为其办理医疗保险,但也有政策中没有提及的,如事业单位的合同工等,因没有依据,有的学校暂时没有为他们办理医保。这类情况的当事人,请持本人身份证及劳动合同,或者自己的工资单复印件等能证明自己合同工身份的材料,到福清市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我们了解核实情况后将依法妥当处理,并将具体情况提交给相关部门作为当事人参加医疗保险的依据。

  福清三中书记:我们学校的合同工和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已约定将医保和社保经费按月发放给个人,并已在劳动合同中备注,如有遗漏情况,当事人可以直接找本校有关部门反映。

  福清二中校长:我们学校专门聘请了律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为老师办理医保社保。学校的教职员工无论是临时工还是合同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临时工分为短工和长工。短工只发放工资,未办理医保社保。长工的工作年限一般在一年以上,学校都为他们办理了医保和社保,并在工资里扣除了个人应交部分。如果个人有疑问,可以到学校咨询并查看发放情况。若经调查确实存在缺漏情况,学校定会按法律程序处理。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王继龙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建立了劳动关系。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医保。试用期过后转为正式员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保、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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