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标准为上月工资1%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经市政府批准,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个人不支付。
深圳市人社局表示,本市原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后,其2015年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直接记账。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本通知下发之日60日内,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制定生育保险配套管理规定及待遇标准;在新标准出台之前,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原生育医疗保险的标准执行。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适用范围未被纳入的人员,但属于《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继续按其规定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并享受各项生育医疗保险待遇。